婚后發(fā)現丈夫非男兒身 妻子起訴確認婚姻無效
寧德網
新京報消息 由于婚后發(fā)現丈夫沒有男性特征,女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婚姻無效。目前海淀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律師表示,目前我國的法律尚未突破婚姻雙方關于性別的規(guī)定,因此如果婚姻雙方不是一男一女,也應該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
張女士訴稱,其于2017年3月與劉先生登記結婚,兩人婚前了解不多。結婚后,張女士發(fā)現丈夫沒有男性特征,無男性器官。追問之下,丈夫劉先生承認在性別、染色體、生育能力等方面對張女士進行了欺騙,之前其身份信息一直是女性。
劉先生表示自己曾在2016年7月被診斷為兩性畸形,后于2016年12月經公安局將身份信息變更為男性。
張女士認為,雖然劉先生的身份信息為男性,但身體特征皆為女性,無法進行正常的夫妻生活,更不能生育,現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由于案件未審理,尚無法了解到案件細節(jié),盡管此前曾經有過變性人結婚后雙方起訴離婚的案例,但起訴婚姻無效的案例非常罕見。
針對該案是否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以及婚姻無效與離婚有什么區(qū)別等問題,記者采訪了專家進行解讀。
■ 解讀
1 男方隱瞞身體問題需擔責
東易律師事務所趙虎認為,劉先生與張女士是否可以被確認婚姻無效,這就要看劉先生登記為男性的手續(xù)是否正當。
如劉先生手續(xù)正當程序合法,那么劉先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男性,他與張女士的婚姻屬于“一男一女”結婚,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雙方就不應屬婚姻無效的情形。
如果劉先生之前是女性,但在變更手續(xù)上不合法,需要公安系統(tǒng)查明后,先變更劉先生性別,然后其與張女士的婚姻,由于屬于“女女結婚”不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應當被確認為無效。
由于劉先生涉嫌在婚前隱瞞自己的身體問題,要承擔沒有提前告知重大事項的責任,屬于欺騙,張女士一方可以就此過錯起訴離婚。
2 公安部門僅負責性別登記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認為,公安部門沒有認定當事人性別的權力,其僅是性別等信息的登記機關。公安部門在對當事人進行性別變更登記時,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性別鑒定證明、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當事人在申請變更性別登記時,提出了上述證明材料,則公安機關變更登記不存在過錯。
參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關于公民手術變性后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08]478號),實施變性手術的公民申請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時,應當提供國內三級醫(y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經地(市)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核準后,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性別變更手續(xù)。
3 婚姻無效相當于“未婚”
東易律師事務所趙虎律師表示,《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到法定婚齡”。
“除了上述規(guī)定,《婚姻法》在總則確認了我國婚姻中的夫妻應該是一男一女。”趙虎說,目前我國的法律尚未突破婚姻雙方關于性別的規(guī)定,因此如果婚姻雙方不是一男一女,也應該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趙虎說,這就相當于當事人沒有結婚,沒有結婚記錄,再次結婚的話不算二婚。(記者 王巍)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