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使用偽造駕駛證 駕駛牽引車上高速被查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陳琳琳) 近日,霞浦縣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起偽造、買賣身份證件案,獲霞浦縣法院判決。該案是自《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實施以來,該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嫌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案件。
據(jù)悉,2016年2月,被告人吳某某購買了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多次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該車運送貨物。2016年5月,吳某某耍小聰明,花了100元通過其雇用的小葉偽造了一本駕駛證,該駕駛證用的照片是吳某某本人的,而姓名用“孫某某”。隨后,吳某某多次使用該偽造的駕駛證在高速公路上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往返于福建、浙江等地運送貨物。2016年8月6日0時3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駕駛該車輛途經(jīng)霞浦縣高速收費站出口時出示偽造的駕駛證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霞浦縣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對此,檢察官提醒,身份證件是個人身份象征,涉及公民政治、經(jīng)濟、社會生活等權(quán)益,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影響國家對身份證件的管理與監(jiān)督,是一種違法行為。另外,駕駛證作為駕駛車輛的證明文件,是對公民駕車技能的認可,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用假證隨意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不僅將自己處于危險境地,更是對他人生命的罔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將原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擴大了該罪名的適用范圍。也就是說,只要是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包括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社會保障卡等),均受法律保護,只要你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的行為,便構(gòu)成犯罪。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