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飯店轉讓費后食言附近再開“姊妹店”被訴
寧德網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蘭成清) 收了對方轉讓費,轉讓方吳某桃承諾如果再回來開店,便以同樣的價格重新收回??傻赇佫D讓后不久,卻又在自己店鋪百米之外再開了一家名字相似的店鋪。這下受讓方宋某慶不干了,在協(xié)商退還轉讓費無果的情況下,將轉讓方告上了法庭。日前,這起由店面轉讓合同引發(fā)的糾紛案在福安市法院審結。
百米外開“姊妹店”引糾紛
據(jù)介紹,2016年8月份,案件受讓方宋某慶經人介紹與轉讓方吳某桃簽訂了一份《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吳某桃將位于福安某地的“重慶飯店”轉讓給宋某慶,同時吳某桃也作出承諾說要是自己回來開店的話,便以轉讓費的價格收回“重慶飯店”。
但令宋某慶始料未及的是,飯店轉讓沒多久,當年10月份,吳某桃又在距離“重慶飯店”100米的地方重新開了一家名叫“老重慶飯店”的店鋪。
對此,宋某慶多次與吳某桃交涉,希望吳某桃退還曾經許諾的轉讓費用。吳某桃稱,他當時并沒有對宋某慶作出退還轉讓費的承諾,這家“老重慶飯店”是黃某某所開并不屬其所有。
吳某桃的說辭并未得到宋某慶的認同,在多次協(xié)商退還轉讓費無果情況下,宋某慶將吳某桃告上法庭。
轉讓方為新開飯店實際經營者
記者了解到,在庭審階段,宋某慶向審理此案的福安市法院提交了當時的轉讓協(xié)議,證明吳某桃有作過上述承諾。同時,還提供電話錄音以及吳某桃新開店面的照片。
對于宋某慶出示的證據(jù),吳某桃表示,該協(xié)議違約,內容造假,電話錄音是真實的,但斷章取義,雙方說的都是氣話。同時,吳某桃還提交了“老重慶飯店”系黃某某所開的證明,以及黃某某、袁某、羅某的證詞。
對于吳某桃出示的證據(jù),宋某慶認為,上述《店面租房合同》中既未約定店面位置,又未有房東出庭作證,且簽訂時間與店面的實際裝修時間不一致,不能認定案涉店面系黃某某所租,該《店面租房合同》應當不予認定。
另外,證人黃某某的證言稱,其雇傭吳某桃作為飯店管理人員,吳某桃的妻子在店中炒菜。而吳某桃卻自稱是送餐人員,并稱店鋪上的兩個電話號碼系其夫妻所有,由此可證明吳某桃系飯店的實際經營者。相關證人還證明,店鋪開張時黃某某未在店中,反而是吳某桃在店中,且很久未見到黃某某了。
二審維持判決受讓方勝訴
據(jù)悉,為調查案件真相,福安市法院對“老重慶飯店”進行實地調查,并詢問該飯店服務員形成筆錄,并組織雙方質證。
經法院調查了解,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吳某桃對宋某慶作出的書面承諾,雙方協(xié)議為自愿簽訂,該合同合法有效,理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且吳某桃在協(xié)議訂立后數(shù)月開的“老重慶飯店”與協(xié)議中的“重慶飯店”具有鮮明關聯(lián)性和指向性,結合《轉讓協(xié)議》的性質及餐飲行業(yè)的經營規(guī)律,該行為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福安市法院判決吳某桃償還宋某慶所有的轉讓費用及利息。判決后,吳某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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